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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分类:
行业动态
来源:
2020/11/30 09:03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目的
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都江堰市市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小城镇、农村新型社区三个层级。
中心城区:包括灌口、银杏、幸福、永丰、奎光塔 5 个街道以及玉堂镇、聚源镇、蒲阳镇、中兴镇。
小城镇:包括天马镇、崇义镇、石羊镇、柳街镇、龙池镇、胥家镇、安龙镇、向峨乡、青城山镇、大观镇。
农村新型社区及农村产业发展建设区。
以上城镇、村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 临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 500 米。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和现有居住人口只减不增,除市政基础设施外,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市建新区(含农村新型社区);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布局除水产养殖地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现有灌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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