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
>
一图读懂|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A3-5

400 1178 119

索安机电

Copyright © 四川索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 中企动力 成都 蜀ICP备17031542号

NEWS

新闻资讯

在线客服
客服热线
客服组:
在线客服
客服组:
在线客服
服务时间:
-
公司动态
行业动态
设施设备需求

一图读懂|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分类:
公司动态
来源:
上海消防
2022/08/17 09:38

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上海市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开展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下列情形: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当场整改,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的;

6.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且当场整改的;

7.灭火器材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当场整改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的20%,且当场改正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当场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过3个,且当场改正的。

(六)违反《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筑物施工高度超过24米,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但施工高度低于32米且当场改正的。

上述第(一)至(六)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下列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自行发现前述问题、故障,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且已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局部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停用,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消防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开展活动。

五、本市消防领域其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适用本清单规定。

六、本清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