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发生火灾致7死12伤,2名消防监督员被判刑

2024-08-05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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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黄某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鄂01刑终75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男,1976年8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局特勤大队消防工程师,原系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建审员,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逮捕,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因原审对其判处缓刑继续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小华、潘晓晨,湖北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助理工程师,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逮捕,同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现因原审对其判处缓刑继续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武汉礼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因原审对其判处缓刑继续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文博、范佳宜,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詹某、黄某犯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鄂0116刑初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詹某、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菲、姚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詹某及其辩护人潘晓晨,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胡穆,原审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范佳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9月,武汉市启动“城中村”改造工作,同年11月本市汉阳区永丰乡铁桥村纳入“城中村”改造之列,后原铁桥村撤销并改制为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该公司取得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F1地块还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5月7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申请(F1地块)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方案审批,同月14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批准了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总的平面规划方案(HYAA20130058),即总建筑面积17557.0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7332.05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112.5平方米,配电用房112.5平方米,另设备地下室建筑面积1454.25平方米,方案包括一栋24层住宅楼和一栋二层公建,同年6月8该项目获武汉市汉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013年9月16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汉阳分局对该项目(F1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13年5月16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以紫荆嘉苑F1地块还建项目1栋地上24层住宅楼,地上总建筑面积17557.0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7332.05平方米,建筑高度72.3米的建设规模,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提出该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消防技术审核申请。同年5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了承办人为被告人詹某、协办人(无)、技术复核人为夏某、大队领导为陈某的《关于同意铁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还建项目F1地块总平面设计的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文号为阳公消[2013]第Z11),同意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对紫荆嘉苑还建项目F1地块1栋地上24层住宅楼,地上总面积17557平方米,建筑高度72米的总平面设计。2014年2月25日,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201052013061700114BJ4001)。后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对紫荆嘉苑F1地块还建项目变更设计,在未重新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将该项目变更为地上总建筑面积44368平方米的2栋33层住宅楼及1栋2层配电房和物业用房,并经武汉市东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对紫荆嘉苑F1地块2栋33层及1层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3年11月20日签发了审查合格意见书。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紫荆嘉苑F1地块设计后,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被告人詹某是具体负责上述紫荆嘉苑F1地块1号楼、2号楼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承办人,审核中,被告人詹某在发现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和建设施工设计图中标示的住宅楼建设规模为2栋33层,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土地规划局出具的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红线图标明的1栋24层住宅楼、一栋二层配电房及物业用房,总建筑面积17498.31平方米的建设规模严重不符的情况下,违反程序规定,将不能受理审核的违法建筑设计文件图纸违规予以受理,并出具无年月日,承办人为詹某、技术复核人为陈某、法核人(无)、领导为陈某,且与规划部门许可的建设规模不相符的内容为地上2栋33层、地下1层的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4386平方米、建筑高度99.4米的审查意见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2013年11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下发《关于同意紫荆嘉苑1号、2号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审核意见书(文号为阳公消[2013]第S09号)。2014年底,在《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尚未施工,相关消防设施建设未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土建和消防)、设计、勘察、监理等五方进行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并认定工程验收合格。2015年1月,紫荆嘉苑1号楼、2号楼主体和部分工程完工,《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仍未施工前,在没有申报建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司与还建户办理交房入住手续。期间,被告人黄某及柳某(另案处理)受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指派到该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验收前的指导,查看该项目是否符合消防验收条件,被告人黄某及柳某在指导中发现紫荆嘉苑小区1号楼、2号楼的竖向管道井电缆井没有进行防火封堵,楼顶33层出屋面的门没有按照消防设计图安装乙级防火门,正式供电工程未实施,没有双电源等问题。2015年1月22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与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类贰级资质的武汉礼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检测服务合同》,约定由武汉礼尚检测公司对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进行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建筑固定消防设施安全检测,被告人陈某在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且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电气检测资质的情况下受武汉礼尚检测公司指派作为该项目的消防检测的检测员,对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发现该建设工程未安装正式供电电缆供电,没有配置双电源设施,在未核实消防设计图中防火门质量认可证书及数量,未对受检测1号、2号楼通往天台的疏散通道门进行检测,且防排烟系统检测中送风部位实际检测余压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将该项目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与安全疏散设施均综合判定为合格,出具了检测全部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文号为礼尚消检[2015]第012号)、《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文号为礼尚电检[2015]第012号)。后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武汉礼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报告列入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申报消防验收的申请材料之中。2015年3月24日,在紫荆嘉苑1号楼、2号楼主体和部分工程完工、《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仍未实施的情况下,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申请消防验收,该大队大队长邓某指派被告人黄某、李某1(另案处理)及柳某、董某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组成员,并分别担任承办人、协办人、技术复核人、法律复核人。在消防验收资料审查环节,被告人黄某没有全面审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没有查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没有审查出具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检测人员的检测资质而认可无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出具的内容重大失实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认定资料审查合格,将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验收项目让其进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环节。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及李某1、柳某一起到本市汉阳区紫荆嘉苑F1地块1号楼、2号楼进行现场消防验收工作。在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中,被告人黄某、李某、柳某发现紫荆嘉苑小区1号楼、2号楼验收项目的竖向管道井电缆井没有进行防火封堵,楼顶33层出屋面的疏散门没有按照消防设计图安装乙级防火门,在消防供配电设施中没有安装双电源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但尚未全部调试完成,其功能与联动控制检测尚不完整的情况下,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承办人被告人黄某制作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并经李某1、柳某分别签字同意后,将其中包括防火门(乙级)、竖向管道井(封堵材料的合格文件、封堵的完整性)、双电源、双回路等关键子项认定为合格。同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在消防验收综合评定环节,在未按规定经集体会审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且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受检单位未整改的情况下,再次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批表》并签字同意该项目消防验收合格,经李某1、柳某分别签字同意,后通过法制复核人董某和大队长邓某审批同意,综合评定紫荆嘉苑1号、2号楼的建设工程消防项目验收合格。同年4月2日,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对紫荆嘉苑1号、2号楼建设工程作出消防验收合格的行政许可,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文号为阳公消验字[2015]第0002号)。



2015年7月11日23时15分许,因紫荆嘉苑1号楼2单元电缆井内垂直供电干线临时生活供电主电缆违规采用不能在电缆井中使用的外架铝芯绝缘电缆,且施工员违规将四根电缆捆扎且与铜芯水平支线间采用缠绕搭接、胶布绝缘的简单连接方式,导致紫荆嘉苑1号楼2单元16层电缆井内线路间局部产生高温引发短路,并引燃电缆井内可燃物造成火灾。该火灾事故中,因竖向管道井的电缆井未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防火封堵,致浓烟沿疏散通道至楼顶层聚集,而该失火单元楼顶层疏散通道的乙级防火门安装的是防盗门因锁闭不能手动开启,导致逃往楼顶层疏散通道的人员无法逃生并吸入大量有毒烟气,最终造成住户陈某、贾某、郑某、汤某、杨某、刘某、黄某7人死亡和王某位、龙某1、李某2、孔某、吴某、权某、石某、尚某、易某、李某杰、李某盼、龙某2等1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贾某、郑某、汤某、杨某、刘某、黄某均因吸入CO中毒而死亡。公安部公消(2015)226号《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该火灾事故中主要问题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未严格履责;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把关不严。涉及消防环节,主要问题是对该建筑进行消防验收时,将“竖向管道井”项目填写了“合格”内容等。涉及检测环节,主要问题是对项目中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要求的问题,视而不见,仍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验收中不认真、不负责,签署的验收文件资料与工程实际状况明显不符。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规范消防建审、检测、验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城中村”改造、铁桥村紫荆嘉苑(F1)地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文件资料,武汉礼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资质等级、武汉礼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紫荆嘉苑1、2号楼项目消防建审环节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紫荆嘉苑电力施工相关记录、合同等资料,《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7.11”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入住通知书,死伤人员补偿协议、伤者住院病历及鉴定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以及被告人詹某、黄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詹某、黄某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等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滥用职权,其中:被告人詹某明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消防建审的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不符合消防建审的规范要求,违反建审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使不符合建审条件的该违章建筑通过消防建审;被告人黄某在对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消防验收时,明知消防检测中存在A类子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判定该子项为合格,并出具该项建设工程消防整体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二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是造成此次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在消防检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相关规定,出具消防检测报告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詹某、黄某、陈某犯罪后均能自首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詹建犯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上诉人詹某的上诉理由:1、其行为应构成玩忽职守罪;2、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上诉人黄某的上诉理由:1、其行为应构成玩忽职守罪;2、原审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支持其上诉理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庭审审核属实,二审审理过程中亦无新的事实、证据。经依法全面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詹某、黄某诉称其行为应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行为人对其职权的“滥用”,这种职权的“滥用”即包含行为人超越法定权限,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也包含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违法处理公务。而玩忽职守的本质属性是“玩忽”行为,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或者在行使职权时马虎草率、敷衍搪塞。本案中,上诉人詹某、黄某身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应当清楚知道其所肩负的消防监管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建审、验收的规范要求,但其仍然违反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违规操作,具体表现为:上诉人詹某明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消防建审的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不符合消防建审的规范要求,违反建审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使不符合建审条件的该违章建筑通过消防建审;上诉人黄某在对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消防验收时,明知消防检测中存在A类子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判定该子项为合格,并出具该项建设工程消防整体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因此,二上诉人在主观上并非是马虎大意、敷衍搪塞的过错,而是严重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违法处理公务的过错,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原审依法认定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正确。故上诉人詹某、黄某及其辩护人诉称其行为应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詹某、黄某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时,违反相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其中:上诉人詹某明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消防建审的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不符合消防建审的规范要求,违反建审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使不符合建审条件的违章建筑通过消防建审;上诉人黄某在对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消防验收时,明知消防检测中存在A类子项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判定该子项为合格,并出具该项建设工程消防整体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述二上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是造成此次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被告人陈某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在消防检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出具消防检测报告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已充分考虑上诉人詹某、黄某、原审被告人陈某各自所具有自首、当庭认罪等量刑情节,对其分别量刑均在法定刑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詹某、黄某诉称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发表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毅审判员 吴 艳审判员 郑雄文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晖